疫情防控期间,南沙公司注册为个人所得税类优惠政策问答解读

疫情防控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你了解多少呢,不妨跟着南沙公司注册小编来看看防护救治减免税的相关内容吧。

问题1.我是广州市某医院医生,这个月组织派我前往武汉参加疫情防治工作,取得了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临时性工作补助3000元,奖金2000元,这两笔收入需要申报缴纳个税吗?

根据《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分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所以您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2.为做好单位疫情防控工作,单位给我发了口罩等防护用品,每份价值1000元,这1000元需要计入我的工资缴税吗?
根据10号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含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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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含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请问这个文件里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都包含什么内容?
考虑到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种类很多,政策难以将他们一一正列举,因此原则上,只要是与预防新冠肺炎直接相关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物资,如口罩、护目镜、消毒液、手套、防护服等,都可以销售财税2020年10号公告有关免税的规定。
 
问题4.我因参加疫情防控工作,单位给我发放了临时性工作过补助,这笔补助能免税吗?是否只能是以财务资金支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才能享受免税?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没有规定资金来源必须是财政性资金,只要是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临时性补助和奖金都可以适用。其中: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控工作者取得的各级政府规定标准的临时性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其他人员取得的升级及省级以上政府规定标准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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